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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陪审团  幕后陪审团 / 审判在线 / 失控的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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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主演:约翰·库萨克吉恩·哈克曼达斯汀·霍夫曼蕾切尔·薇兹

类型:剧情导演:加里·弗莱德 状态:正片 年份:2003 地区:美国 语言:英语 豆瓣ID:1307493热度:101 ℃ 时间:2024-08-15 13:31:56

简介:详情  一名证券经纪人在儿子生日那天因枪击事件死在公司。两年后,死者遗孀控告枪支制造商维克斯堡,索取巨额赔偿,拥有三十多年从业经验的代理律师洛尔(达斯汀·霍夫曼 Dustin Hoffman 饰)宁肯凭借个人经验选择陪审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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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证券经纪人在儿子生日那天因枪击事件死在公司。两年后,死者遗孀控告枪支制造商维克斯堡,索取巨额赔偿,拥有三十多年从业经验的代理律师洛尔(达斯汀·霍夫曼 Dustin Hoffman 饰)宁肯凭借个人经验选择陪审团成员,但还是接受与陪审团筛选顾问劳伦斯合作,因为此类控告枪支公司的案例胜少败多。另一方面,枪支公司聘请著名陪审团筛选顾问蓝金(Gene Hackman 饰),全面调查陪审团成员背景,以期掌控陪审团  青年尼克(John Cusack 饰)入选陪审团,但他的目的一开始看来就不单纯,尼克运用多种手段,在陪审团内部和蓝金的力量展开争夺,尼克的搭档玛丽(Rachel Weisz 饰)同时向洛尔与蓝金发出信号,承诺他们出钱就可以控制陪审团。蓝金在和尼克的争夺中焦头烂额之际,他的部下发现了尼克真正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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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赱馬觀♣
    属于再看减星的电影,三个半好啦。影片前一个小时是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入门教科书。其中基恩哈克曼的福尔摩斯式的细节观察推演法,他麾下堪比迷你中情局的陪审候选调查团队的阵势,以及库萨克巧妙利用哈克曼多疑成功混入陪审团十二人名单,都属于该时段的亮点。但随着为蕾切尔薇兹现身谈判,库萨克公寓的先盗后烧,角色情节便开始随同片中的陪审团员一起失控!

    1、我们不清楚哈克曼的为赢下这桩官司而不择手段的底线到底在哪里。从接近尾声出那场发生在薇兹屋内的搏斗来看,似乎到不了走投无路便可以杀人灭口。但如果杀人都不算禁忌,那么以哈克曼的狡诈老辣,以其手下黑道之心狠手辣,可以笃定库萨克与薇兹根本不可能活过一个小时。换句话说,打戏只是斗智情节遇到创作瓶颈后超劲替代品,于是常识与角色特质的一致性就必须暂时抛于脑后。

    2、达斯汀霍夫曼的控方律师果不其然是个打酱油的。虽然导演试图通过法庭盘问激怒军火大鳄,以及卫生间闭门之辩来增加这位老牌影帝的角色权重。其中后者尤其不令人信服:不是说律师都应该像哈克曼那样愤世冷漠,但霍夫曼好歹也在律师界摸爬滚打几十年,怎么还净提些菜鸟愤青的问题?由此你也就明白“初出茅庐VS业界大佬”的法庭戏俗套自有其内在的逻辑合理性:导演想传递给观众的信息,刚好也是新人自己想知道的。

    3、与女主人公以弱胜强具有相似夸张度的是陪审团员们的个人背景。我们认可每个陪审团成员都该有这样那样的个人隐私或嗜好。但有必要搞到涉毒、自杀、亲人被抓这么大动静吗?而反过来,这些貌似挺大的麻烦似乎又没给库萨克薇兹的复仇计划增加太多变数。隔离旅馆房内的几次促膝谈心就轻松搞定了。个人对本片的最大不满就在于此。十二怒汉中亨利方达的攻心策略是有所本的:匕首、眼镜、模拟下楼时间等。有所本才能在说服剧中当事人的同时,也说服了观众。说服了观众,你的故事才有可信度和感染力。而库萨克的攻心则是含糊其词的、局限在交谈双方内心而观众无感的。当然,你可以说这可能与最终所设置的高潮反转不是发生这条线上有关。但法庭戏是之前两个小时过程中浓墨重彩的表现重点,最终你却突然告诉我高潮在庭外?感觉有点怪怪的。所以当落败后一脸绝望的哈克曼好奇库萨克如何能说服他的陪审同僚的时候,对方也无从回答。正如阿甘奔跑中摆脱护架一样,这里没有缘由只有神的眷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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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罗喵斯拉

    “你以为那些普通的陪审员是所罗门王吗?不!他只是用着贷款的普通人,他一回到家就躺在沙发上等着有线电视给他们洗脑,这样的人一点点也不会在乎什么真理、公正,更别说美国理想的真谛。”——云根雷斯。

    n 所谓的正义到底是什么?在电影《失控的陪审团》之中,正义被操控了,金钱的力量毫不留情地嘲笑着我们对法律、对正义的传统认知,似乎只要有钱,我可以得到任何我想得到的“正义”,而这一切,都发生在世界上法治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这不仅让我们产生一种迷茫,我们的法律,怎么了?

    n 要解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来看看什么是陪审团制度。

    n 陪审团制度一说起源于古希腊,是建立在公民契约之上的一种实现正义的途径,古希腊政治家梭伦曾经设立了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院,陪审法官从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审判结果由陪审法官投票表决。1166年,英王亨利二世在克拉灵顿诏令中建立了现代陪审团的原始形式,陪审团制度由此确定下来并一直持续至今。而后来,随着美国独立战争取得胜利,美国对英国传统的陪审团制度进行了很大的延续和发展,形成了我们今天所看到的陪审团制度,也就是说,陪审团制度并不是某一个或者某一群人的拍脑袋决策,而是经过了时间的考验和历史的积淀的一项制度,它的存在,在英美法系之中是有着自己独特的的合理性的。

    n 但是持续这样久的制度就一定是完美的吗?我们说其实不是的,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完美的制度,所有的制度都只是在尽量接近完美的状态之中不断完善,陪审团制度也不例外。陪审团制度的缺陷与不足,我将在接下来结合例子加以论述。

    n 首先,陪审团的判断很容易被操控。正如电影中所说的,参与组成公民陪审团的都是普通人,在美国的法律之中,法律工作者是不允许参加陪审团的,这就导致陪审团并不是一群没有喜怒哀乐的神,他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故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情绪,只要利用好了这一点,就很容易达到被操控的结果。有一部电影叫做《十二怒汉》,一位少年被判定杀害自己的继父,十二位来自不同环境不同身份且素不相识的人被召集在一起作为陪审团来裁定那位少年是否有罪。一开始的证据很充分,十二人中十一人都投票决定他有罪,只有一人投了反对票,但是在那个时代,陪审团的判断要求全体一致通过的,投了反对票的人讲述了自己心中的疑虑,引发每一个人对自己内心深处良心的思考,最终查出了事实真相,拯救了那名少年的生命。在这部电影中,每一位陪审团成员身上最平凡的部分都被发掘出来并提升到人性的高度,所以得到这样的结果也是我们愿意看到的。但是电影毕竟只是电影,在实际操作之中,利用这一点或许容易被操作出一个正义的结果,但更容易被操作得到某个利益集团所愿意看到的结果,这是不可回避的现实。

    n 为什么会这样呢?我们说当一群人聚集在一起的时候,就会无形中产生一种群体效应,法国学者古斯塔夫•勒庞在他的著作《乌合之众》中讲到,在这样一种群体效应的作用下,人与人之间的心理极易相互传染,形成一种“集体潜意识”。这时候,每个人心中的理智是被降低了的,而感性的因素则被提到了一个更加重要的地步,十二个专家学者不见得比十二个普通百姓更能做出专业的判断,原因就在这里。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只要群体中有人有心引导,利用自己较为强势和坚定的态度来塑造一个可信的形象,然后利用简洁的断言和重复来影响其他人的判断,就很容易得出自己想要的结果,正如我们在电影中看到的那样,伊斯特依靠自己的力量成功引导了陪审团的判断,从而得到了自己想要的结果,从内部的影响,从集体心理上作用的影响,要比从外部对每一个个体施加压力,更容易影响人的判断。

    n 这种集体潜意识的例子还有很多,历史上最早也是最著名的一个案例发生在遥远的古希腊。伟大的学者苏格拉底因为传播自己的哲学思想得罪了雅典的权贵,权贵们指责他传播“歪理邪说”,要求处死他。当时的“赫里埃”也就是原始的陪审团一开始很同情苏格拉底,想判他无罪,但有雅典贵族墨雷图斯不断游说公民陪审团,再加上苏格拉底的态度得罪了陪审团,使得人们最终决定判决苏格拉底有罪,这不得不说是一个悲剧。民主不一定代表着正义,这种多数人的暴政也成了证明这个观点的最好理由。在这样一种集体潜意识的作用下,人数越多越容易产生错误的判断,陪审团制度的弊端可见一斑。

    n 如果说苏格拉底的悲剧是由于他所处的时代陪审团制度还没有完善,那么发生在我们这个时代最出名的一个案例也能证明这一点。1994年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发生了一件轰动全美,甚至全球瞩目的案件,那就是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黑人橄榄球明星、演员辛普森被指控杀害自己的前妻,洛杉矶警方对其提出了诉讼。面对这样的情况,腰缠万贯的辛普森花费重金打造了一支由全美知名律师组成的“梦幻团队”来为他进行辩护,面对警方的如山铁证,辩护团队寻找到了各种规则的漏洞,并指责洛杉矶警方的办案程序不合法导致证据不可信,成功影响了陪审团的决定,最终,原本可以说是杀害妻子证据确凿的辛普森,被陪审团宣判为无罪。

    n 辛普森被判无罪的原因有很多,不可否认的是他的律师团队在其中起了很大作用,而洛杉矶警方也为他们的莽撞的取证行为付出了代价,但其中有一个原因是不可忽视的,那就是陪审团的心理倾向。在辛普森案的十二名陪审团成员中,有九人是黑人,而在全美做的调查也显示,在黑人和白人中,对辛普森案的定性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很好地利用了这一点,他们在媒体之中宣传固化辛普森的黑人形象,同时将辛普森与他的妻子之间的感情有选择地展现给世人,从而让人在感性上对辛普森持一种同情的态度。在一个感性大于理性的群体之中,这样的一种情绪的传播和不断深化对于案件的结果有很大影响,再加上证据的证明力被一一反驳,辛普森会被判处无罪也是可想而知的。

    n 既然陪审团制度这样容易被操控,这样的一种弊端我们都能看得到,为什么美国两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之中仍然一直采用这样一种方式呢?是他们的大法官和立宪者都没有看到这一点么?答案自然是否定的。那么为什么他们要坚持采用这样的一种方式呢?这和美国的法治理念息息相关。

    n 我们知道美国是现存世界上三权分立进行得最全面彻底的国家,杰斐逊等开国元勋在编写《独立宣言》的时候就将三权分立这样一种制衡的思想贯彻下来。也就是说,美国的司法制度最重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维护秩序,而是为了制约政府不断膨胀的权力,是为了真正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也是他们一切司法活动的出发点。不仅是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同时在司法权之内也进行了拆分,将司法权分为法律使用权和罪行判断权,设立陪审团制度,将判断是否有罪的权力交给了普通公民组成的团体,借助他们心中最原始的正义来对一个人做出评判,而法官能做的只是在罪名是否成立判断之后决定应当使用什么样的处罚,仅此而已,最大限度地限制了法官的权力,降低了寻租空间,充分体现了美式宪政中制衡的智慧。

    n 从辛普森案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只是因为洛杉矶警方取得证据的过程不符合规定,就导致原本确凿的证据失去了效力。包括著名的“米兰达警示”,嫌疑人有权利保持沉默,这在中国是不可想象的。假如美国司法制度的首要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和伸张正义,那么犯罪嫌犯压根儿就不应该拥有沉默权。

    n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正是由于这样一种人治之下很难一直产生真正公平正义的判决,他们才会建立那样严格的一套程序体系来保障结果的公平。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里说道,我们追求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实质正义,但是当实质正义很难达到的时候,我们就应该使用程序正义来进行弥补,因为这是最为接近实质正义的一种方式。而这也就是程序正义的意义所在。

    n 历史证明,在很多情况下,注重程序公正不一定总是导致公正的审判结果。有时抄家搜查、刑讯逼供反而有助于及时破案、伸张正义。但是,这种做法只是饮鸩止渴,虽然可能得益一时,却助长官府和警察滥用权力和胡作非为,从根本上损害宪政法治的千秋大业,其实最后反而没有办法得到真正的正义和公平。有一个笑话,有一天斯大林的烟斗丢了,秘密警察头子贝利亚下令限期破案。一周之内找到了十二名嫌疑人,经过严刑拷打,有六人死亡,余下的六人都招待了自己的罪行,而此时斯大林在桌子底下找到了自己的烟斗。这虽然是一个笑话,但正是在这种忽视正当程序和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中,开国元勋屈死刑场;数百万无辜公民陷入冤狱;特权阶层胡作非为,民心丧尽;小民百姓的自由、财产和尊严遭到无情践踏;国家机器沦为保护特权和腐败的工具。苏联衰亡的历史教训,极为惨痛深刻。

    n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有句名言:“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在霍姆斯看来,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宪政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罔顾程序、从重从快打击触犯刑律的小民百姓。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权和国家专政机器胡作非为、巧取豪夺、为害一方,任意欺压无处伸冤的小民百姓。这是美国宪政充分保护公民权利的智慧,也是美国坚持自己的制度的最重要的原因。

    n 那为什么美国可以采用这样的制度,中国就不可以呢?在我看来有三个原因,我们一一来看。

    n 首先,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需要用法律来解决的事情有很多,而截至2005年全国法官有22万人,分布在全国3234个法院之中,再由于法官处理案件的效率较低,就导致中国的司法资源一直处在一个相对紧张的情况之中,我国法院2002年审结的案件约600万件,平均每个法官一年只处理了27个案件,较低的效率使得我们在面对法律纠纷处理的时候要尽量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民诉法设立简易程序也是出于这样一个目的。而陪审团制度的建立,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一个案件的司法成本,包括陪审团人员的选取、召集,如何保证陪审团可以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意愿,如何确保陪审团成员与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利害关系(这一点很难做到,我会在稍后加以论述)等等,都是需要处理的问题,在这样的一种条件下,全国案件的审理效率就会更低,不利于中国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

    n 其次,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人与人之间可能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一个著名的六人法则,任意两个人之间,都可以通过最多六个人来建立起一种关系,这就对我们陪审团的人员选择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很有可能看上去某位陪审团的成员与当事人之间没有什么关系,但实际上那位当事人却是这名陪审团成员的朋友的亲人。在国外或许这不会有太多影响,但是在中国,人与人之间的人情关系就决定了我们在面对这样一种情况的时候不可能无动于衷,绝大多数人会选择“卖他一个面子”,从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熟人的判断,在中国这样一种人情社会的文化环境之中,这样的结果几乎是可以预见而且无法避免的。如果想在陪审团成员的选取过程之中就去除这样的人的存在,那么又会极大地增加司法的成本,由于前面一条原因,这也是不现实的。

    n 最后,中国的法律和美国的法律所起到的最主要的作用不同。正如我之前论述的,美国的法律是为了制约政府的权力,从而真正意义上保护公民的权利,而中国法律则把维护社会秩序合理和稳定放在第一位,稳定压倒一切已经是一个公认的前提。在这样一种法律思维的作用下,就注定了中国的法律不会那么严格地注重程序,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刑讯逼供、抄家搜查等虽然被禁止,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确实屡见不鲜,原因很简单,只是因为这样能够更快破案,能够在最短的时间里将社会影响降到最低,保持社会稳定。在稳定这面大旗下,个人权利其实不重要,因为在中国集体主义的思想作用下,个人的权利和思想其实是被不断压缩的,为了社会,我们做出牺牲也是应该的,这是中国的现实所决定的,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我们的政府当然也不会去选取陪审团这样一种自缚手脚的制度的。

    n 幸运的是,今天我们已经看到公民的法律意识已经越来越强,维权意识也在不断觉醒,越来越多的案子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这一切的变化都说明,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与契约意识正在觉醒,早晚有一天我们会意识到社会中不是只有集体,我们会意识到我们自己的存在,我们会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到底有哪些,我们会意识到政府权力的来源是我们让渡了自己的权利,当我们的社会真正形成这样一种共识的时候,我们的国家,必将成为一个真正的民主、法治的国家。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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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知_道
    普通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两大法系的区别
     
      两大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或者也可以说是它们两者在宏观方面的差别:
    法律渊源
      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法典编纂
      2、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法律结构
      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成文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从历史上看,成文法代表立法机关(议会)的法律,普通主要代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判例法)。所谓衡平法是在普通法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法律适用
      4、从法律适用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以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而且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从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这种判例运用方法又称为“区别技术”。
    诉讼程序
      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两大法系也存在一些传统的差别,如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的作用,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职业教育
      6、从职业教育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教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所以大陆法系自古罗马以来就有“法学家法”的称号;而英美法系的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比如律师的职业教育主要通过协会进行,被称为“师徒关系”式的教育。
    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
      (一)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distinguishing technique)。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1、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2、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3、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4、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6、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在对待先例的问题上有三种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来讲,下级法院应当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还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2、推翻先例,在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权推翻自己以前的判决。3、避开先例;主要适用于下级法院不愿适用某一先例但有不愿公开推翻它时,可以以前后两个案例在实质性事实上存在区别为由而避开这一先例。
    法律的形式
      (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从传统上讲,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导地位,但从19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于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因此,又称为法官法(judge-made law)。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关系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制定法可以改变判例法,同时,制定法在适用的过程中,通过法官的解释,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这种解释过分偏离了立法者的意图,又会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变。
    法律的分类
      (三)在法律的分类方面,英美法系没有严格的部门法概念,即没有系统性、逻辑性很强的法律分类,他们的法律分类比较偏重实用。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英美法系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令状和诉讼的形式,这种诉讼形式的划分本身就缺乏逻辑性和系统性,因此就阻碍了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分类的科学研究。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对法典编纂,判例法偏重实践经验,而忽视抽象的概括和理论探讨。3、英美法系在法院的设置上分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划分从政治的角度看是国会和国王争夺权利的表现,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对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补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他的说明价值在于指出了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冲突和矛盾。而没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区分。因此,对涉及政治权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处理时没有明显的区分。这也阻碍了对法律的分类,尤其是难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观念。4、在英美法系的发展过程中,起主要推动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师。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学徒制为主,这就决定了他们更加关系具体案件。而轻视抽象理论意义上的法律分类。另外,像前面所提到的,英美法系有悠久的划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传统,尽管在他们那里目前已经没有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划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分仍然保留到现在。
    法学教育
      (四)在法学教育方面, 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国将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前已取得一个学士学位,教学方法是判例教学法,重视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毕业后授予法律博士学位(J,D),而且各学校有较大的自主权,不受教育行政机关的制约。在英国,大学的法学教育和大陆法系有些相似,也偏重于系统讲授,但大学毕业从事律师职业前要经过律师学院或律师协会的培训,而这时的教育主要是职业教育,仍然受学徒制教育传统的影响。
    法律职业
      (五)在法律职业方面。职业流动性大,法官尤其是联邦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来自律师。而且律师在政治上非常活跃。法官和律师的社会地位也比大陆法系高。
     
     
     
    诚如电影中所述,也如一般规律,这世上无完美。陪审团制给了财力雄厚的诉讼方可乘之机。如果你有足够力量,12个陪审员,可以在五分钟内就能查清他们的底细,抓住他们的弱点并进行挟持。但事情一旦败露,就会受到以干涉司法罪名的严惩。
    大陆法系,则是令一种姿态,比如如果找不到法律条文规定牛奶中不可以添加三聚氰胺,那添加三聚氰胺即为合法,违法的前提是必须有法。这种制度不受道德善性的控制,同样也不接受恶性的控制。
    还有中国的法律体系,以上两种都不是。因为这两种法律体系的前提都是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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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athleen9
    1991年,John Grisham出版了小说Runaway Jury。2003年,此书被编写成同名电影搬上荧幕。大约是出于与时俱进的需要,影片中的被告方从原著的烟草公司被修改为美国最大的枪械制造商之一。
    上个星期,Florida Tech的枪击事件占据了几乎所有报纸的头条,于是我回忆起了这部电影。黑色幽默一点看,这不失为一部充满着警示和批判意味的预言电影。只是此类预言从来仅供参考,而利益才是永恒。
    我们一直在检讨,我们一直在犯错。

    影片从一个生日聚会开始,美满普通的美国家庭,满满一屋子快乐希望。然聚会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这个家庭的男主人被人射杀在自己的办公室里,与他一起死去的,还有同一间公司的十数位同事。随后,这个男人的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造出售凶枪的枪械公司进行赔偿。经过两年的努力,法院终于受理了这项起诉,程序进入挑选陪审员阶段。
    故事,也就从这里真正开始。
    案件发生在费城,这个向来充满着矛盾争斗的古老城市。作为重要的南方殖民地之一,城内的种族矛盾从南北战争延续至今,而1993年的《费城故事》则探讨了对于同性恋与艾滋病的公众态度问题。种种迹象表明,这是一个习惯也适合创造历史的地方。
    关于案件的诉讼从开始就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因为它太像一场战争,一场权势金钱与伦理信念的战争。在美国历史上控告枪械公司的历次诉讼中,作为普通民众的原告方从来没有获胜过。被告方认为,枪击案的发生在于持枪者本身的精神问题,而非武器制造商的责任。但原告却认为,如果不是因为枪械公司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如果他们愿意管制枪支的销售渠道,就一定不会有那么多人无辜的死去。
    都有道理,真得都有道理,于是我们的主角情侣出场了。他们不介意谁输谁赢,他们只想在这场诉讼中大捞一笔。男人Nick得到控辩双方的认同进入陪审团,女人Marlee则在第一次堂审时送给两位律师各一张纸条:The Jury for Sale。谁愿意付钱,谁就能赢。
    随后的几次审讯中,Nick展现了他在陪审团中的控制力,证明了这场拍卖的真实性。原告律师和被告的首席智囊面对这出乎意料的情况,不得不开始考虑新的对策。但有意思的是,出于对种种原因的考虑,他们都没有把这件事情上报给法官。

    在美国的司法系统中,陪审团担负着极为重要的职责,至少这在很多影视作品中均有反映。而在此片中,对于陪审团作用的刻画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被告方坚信:选择到正确的陪审员就代表着这起案件的胜利。他们重金聘请了最好的专家,一个叫做Fitch的邪恶老男人。他管理着一个专家小组,从监视每个候选陪审员的私生活入手,分析他们的性格心理,挑选会偏向枪械公司的成员。正因为几乎每个陪审员都经过他的精挑细选,所以Fitch没有办法轻易放弃。他只能在最快的时间内找到陪审团中的那个操纵者,然后击垮那个人。
    相较于现实功利的Fitch,原告律师Rohr接近于一个理想主义者。他认定自己是正义的一方,而正义一定会胜利。面对陪审团的销售广告,Rohr置之不理,甚至在知道自己的助手暗自调查时大发雷霆。
    随着案件审理的深入,危险一步步接近Nick和Marlee,开始有无辜的人因为他们而牺牲。与影片前段的信心十足不同,两人意识到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动摇、歉疚和恐惧开始在他们的心里生根发芽。但此时,两人的眼里却多了一点以前没有的坚毅和执著。那种纯净的目光,似乎超越了金钱所能征服的范围。而Fitch关于Nick的背景调查此时也有了进展,这对情侣,决不如他们表面上那么简单……

    影片的绝大多数时间都花在两个场景上,法庭和陪审团讨论室。所以常常有大段大段的对白和细致入微的心理刻画。而影片最出彩的部分也在辩论上。Fitch和Rohr在法庭的洗手间关于正义信念的争执,陪审团在宣布结果前的最后一次讨论,都充满着让人感动的言辞。
    在关于枪击案的多次审理中,枪支销售的随意情形触目惊心。而在这样无节制的销售下,遭到枪支暴力伤害的家庭所承受的痛苦却一生一世也无法痊愈。逝者只能活在亲人朋友的纪念中,但活着的人却的确有能力去保护更多的人,让他们免于枪支暴力的伤害。
    这个案件,对于参与其中的每个人都是一次洗礼,让他们重新认识了自己。
    Nick说:我没有做任何事,他们,只是听从了自己心灵的选择。
    这是一小步,也是一大步,只可惜,这也只是一部电影而已。

    严肃的主题,简单的场景,充满机心的斗争,无辜的牺牲者。影片几乎没有制造一点笑料,没有花一点时间轻松气氛,但却也没有一点沉闷。导演将节奏控制得很好,高潮迭起但不突兀,常常有惊心动魄之感。与此同时,片子将每个人的心理变化都诠释的说服力十足,几乎在每一刻都能感觉到屏幕上那个些人心情的变化。且让人忍不住扪心自问,如果我们是他们,我们是否也会那样做?这,应该可以叫做共鸣吧。
    真相直到最后才揭露,所有蛛丝马迹都有了最好的答案。好人一直是好人,坏人一直是坏人,现实却没有灰色地带,一部深刻而有趣味的电影。

    现在想说一下cast,即使今日看来这样的阵容也堪称华丽。两位前辈演员Gene Hackman和Dustin Hoffman分饰Fitch和Rohr,演技自不必说,套用一句俗语,火花四射。Gene从最初的不可一世到最后的失败颓废,整个人的气场动作神情都深具感染力,让人没有办法哪怕同情一下下。而Dustin的Rohr相对难度较小,实力强要求自然也高,个人认为中规中矩。
    Marlee由Rachel Weisz扮演,《木乃伊》里的探险女郎,有一种温婉大气的美丽。她很适合这样坚持不懈勇气十足的角色,Marlee多少类似帮她赢得奥斯卡的那部电影里的角色Tessa。只是我认为《不朽的园丁》其实很无聊(我是浅薄的人)。顺便广告一下,Rachel将出演明年的两部电影:《木乃伊3》和《罪恶之城2》。她也是在多种类型片中游走自如的实力演员啊。
    最后,饰演的Nick的演员是我相当欣赏的John Cusack,被人评论为最具英伦气质的美国演员,比较红的影片应该就是《空中监狱》里那个聪明的警察。事实上他一向最擅长饰演各种类型,特别是颓废型的中年男人,对女性充满吸引力。Nick这样看似简单其实复杂的角色他演绎得非常圆满。推荐电影《Must Love dogs》以及《High Fidelity》。我一直觉得像《High Fidelity》这样的电影每个男生都应该看一看,有助于增进两性的互相理解。呃,貌似跑题了。

    虽然不颁发枪支禁止令是一种人权,但在体制缺失的情况下,每一个因此消失的生命都缺少价值。法庭宣判那刻的掌声其实已经说明了很多问题。但愿电影有一天不仅仅是电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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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写的,部分地方过时了~~无关大局就没改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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