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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道具不错,北欧雇佣军头子看起来气场十足,可惜戏份太少。
我认为本片亮点在男主角的双手巨剑。导演在研究冷兵器格斗上明显下了功夫。
双手巨剑的使用,有双手握柄的劈砍。也有一手持柄,一手持剑身的穿刺动作。还有剑柄末端配重的撞击,等等细节,导演都考虑到了,并且在片中表现得不错。
在看腻了中国花哨的不实的动作片后,看看这样写实的战争动作片,还是很过瘾。
遗憾也有,本来出场的时候,有几个漂亮的钉头锤攻击的镜头,我以为导演会安排一个使用钉头锤的骑士作为配角,但看到最后也没有。
锤子其实是中世纪战场的常见武器,锤子结实耐用,制造相对简单,即使敌人穿了盔甲,但锤击到身体上,盔甲就算不破,甲内的肉体也要受到相当大的伤害。钉头锤结合了钝器撞击和锐器穿刺的优点,深受骑士喜爱。但不知道为什么,表现这个武器的电影并不多。
最后,弓箭手的戏份太少了,虽然本片中的时间,并不是英国长弓手震惊世界的巅峰时期,但考虑到紧接着1242年英王就捣鼓出的导致全民皆弓的武备条例。我认为在这个片中大力渲染一下紫杉长弓的魅力,是完全说得过去的。
可惜,电影中的弓箭手,身材瘦小,完全不像弓箭手(长弓兵的力量是很大的,军用长弓拉力大概130斤,甚至是170斤!各位想象一下你能提起多重的东西,50斤大米就够吃了吧。)而且没发几箭,就死掉了.........唉
最遗憾的是,英国长弓的超远射程,没有表现出来,片中都是近距离或者中距离的快速射击。真是遗憾中的遗憾。
当然,该片并不完美,但看下来还是很过瘾,尤其是对冷兵器爱好者或者中世纪爱好者来说。所以我给了4星,其中1星是给的双手剑。
不过虽然如此,主角还是很有战斗力的。咱们先说装备,双手剑一换简直就是天神下凡碉堡了啊!再说技能,由于和女人睡了一晚MP消耗过多,导致被杂兵打昏,但这也正好给力主角回蓝的时间,危急时刻放出大招变身铁桶骑士啊有木有!!!
另外,主角两次昏倒其实还有更深的用意,那就是让还活着的人去消耗敌人,然后自己再出现拯救大家。。
幼主临朝
1216年10月19日,英格兰国王约翰(由于数日前吃桃子过多)在纽沃克去世,临终命长子亨利即位。
当时,亨利王子年方九岁,尚且是一个懵懂的孩子,而国内的形势还是乱成一锅粥,整个政府机构基本上停止工作。
虽然此前约翰已经全面展开军事行动,扫荡北方和西南方向,但法国王太子路易率军登陆并进入伦敦后,形势并不十分乐观。北方的世家豪强向来不服中央,背后的苏格兰国王亚历山大二世也绝非和平的邻居;在西面,男爵们和威尔士的卢埃林也早已暗中往来;大多数自由市镇由于长年遭受约翰的剥削,怒气难消,倾向于男爵们,伦敦也掌握在叛军手中;约翰引来的大批雇佣军虽然是他的老相识,但这些人显然与金钱的关系更铁,如果得不到满足,完全不能指望他们的良心。国家处于动荡不安中,安善良民惶惶不可终日。总之,新王换了旧王,贵族重新洗牌,兴、百姓苦,亡、百姓苦,太阳底下再无新事。
当然,亨利王子也不是孤立无援,彭布鲁克伯爵威廉·马歇尔将会忠诚到底,这一点连他糊涂任性的老爸约翰都很清楚,强大的切斯特伯爵兰道夫·布兰威尔德也站在国王一边。在这两位重臣带领下,很多贵族都倒向国王,包括一些原本站在反叛队伍中的人。另外,约翰留下的战争形势还不算太坏,或者说,男爵们的军事才能实在不足以支持如此规模的战略行动。还有一点非常重要的是:教会的支持。英诺森三世“在精神上”完全支持约翰,他已经把基本持中立态度的坎特伯雷大主教朗顿找回罗马接受处理,撤销了大宪章,对反叛的男爵处以绝罚。约翰驾崩之前,这位伟大的教皇已经先走一步,继任者霍诺留三世坚定地继续执行着他的政策,气势汹汹的路易也已经遭到绝罚。
亨利还有一个很大的优势——他不是他的老爸约翰。男爵们的矛头,统统指向反复无常、行事乖戾的约翰,尽管亨利是个小毛孩子,但却是个釜底抽薪的孩子,男爵们继续反叛的理由有些不足。
约翰国王托孤于马歇尔,然后龙驭宾天。老马歇尔立刻找到教皇特使红衣主教圭罗商议下一步的行动,其实并没有什么好多商议,现在需要立即加冕。
10月28日,刚刚安葬了约翰国王,亨利王子就在格罗切斯特的圣彼得修道院加冕,眼下威斯敏斯特是去不了的,伦敦掌握在叛军手中,所以也只好便宜办理了。亨利宣读了加冕誓言,向教皇效忠,圭罗红衣主教行了涂油礼,为小国王加冕。第二天,忠于国王的重要贵族们纷纷行效忠礼。11月1日,马歇尔被任命为政法官,11月2日,马上在布里斯托尔召开大咨议会。
尽管各地能够跑来参加会议的贵族人数很少,但各地主教都跑来表示支持国王。在圭罗推动下,决定参照十字军在圣地建立国家的样式,推选一位摄政主持工作。
亨利加冕前,老马歇尔向他授封骑士,四十三年前,马歇尔同样向一位小亨利授封,就是新王的爷爷亨利二世。大家一致认为,除四朝老臣威廉·马歇尔之外,再无合适人选了。马歇尔起初还不肯接受这个职位,倒不是虚情假意地要人家来“劝进”,而是当下的局面并不易解,马歇尔已经年近七十,自觉责任太过重大,不敢遽然应承下来。可是,您老不上,还有谁呢?这位模范骑士最终还是义无反顾地接过了任务,而他的儿子小马歇尔,尚在敌方阵营中。
马歇尔请求任命彼得·德·罗切和休伯特·德·伯勒共同主政,彼得主教能力虽强,但之前跟着约翰混了几年,名声并不太好,休伯特则立即赶回多佛继续抵抗路易守卫他的城堡,也帮不上太多的忙。
12月12日,摄政彭布鲁克伯爵威廉·马歇尔和教皇特使红衣主教圭罗在布里斯托尔共同签署一项确认书,重新发布此前被英诺森三世宣布废止的大宪章。在一个千头万绪的乱局中,这是极其高明的一步棋,彻底瓦解了叛军发动叛乱的合法理由。尤其是,这是王国的实际最高权力者和教皇代表共同的决定,表明教会的态度已经不同于态度强硬的英诺森三世,而是着眼于政治上切实可行的方案,并且试图达成和平、自由与秩序。另一方面,这份布里斯托尔大宪章删除了兰尼米德大宪章中的若干条限制王权的条款,另外若干条则推迟实施等待进一步讨论。这样,国王的面子也可以保全,同时也给了反叛者一个台阶下,这种极具政治智慧的做法,在暴戾的约翰手中是不可能被批准的。
驱除鞑虏
雄心勃勃的路易当然不愿意轻易罢手,他的双脚已经踏在英格兰翠绿的山间,我想他一定在做着征服者威廉的美梦,想要为自己打下一片江山来。
现在战场上的双方,一边是亨利三世,刚刚登基的小国王,天真可爱,完全改变了约翰的国王形象,看起来更像是一面旗帜和象征,实际的主持者是骑士中的典范、多年来忠心耿耿的威廉·马歇尔以及教皇特使红衣主教圭罗,有许多重要的贵族和整个教会的支持;另一边,是法国王太子路易,他的父亲就是终生以颠覆金雀花王朝为己任的法国国王腓力二世,还有就是反叛约翰国王的英格兰男爵们,背后有整个法国作为支持。
马歇尔掌权后的一系列措施,已经使反叛的男爵们越来越抬不起头,他们请路易入境的理由,是反抗约翰王的暴政,现在约翰也死了,大宪章也获得了承认,而他们请来的法国人,则越来越有入室为狼的样子。马歇尔对投诚的男爵非常慷慨,不但不处罚,还请国王保证他们的自由和财产,甚至多有赏赐,而路易则对英格兰贵族颐指气使,或者,他从心底里本来也看不起这帮反叛者,既不信任,却又缺乏利用的智慧。于是越来越多的人从路易这边流向亨利三世这边。
战场上则渐渐进入城堡攻防的态势,双方围绕各地坚固的城堡展开争夺和拉锯。最初,路易取得了一定的战果,占领东部诸郡和伦敦,但随后无法再继续扩大占领区。1217年,双方几乎在同一时刻召开咨议会,国王方面在牛津,路易在剑桥,可能达成了某种停火的安排,到四月,达成了另一项停战约定。说实话,双方实在也已经疲惫不堪,需要休息了。
路易想要回一趟法国,带回更多的兵员和补给。鉴于法国人越来越像侵略军,因此在地方上遭到平民起义军的重重阻击,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无法自拔。当路易接近海岸的时候,原先忠于他的五港同盟倒戈归向国王一边。民军把法国军队围困在当地,他们并未坚壁清野,而只是拆毁了磨坊,法国人面对堆满库房的麦子,只好干瞪着眼尝试用手头的各种坚硬的物什磨粉烤面包,也被饿得够呛。直到法国舰队努力地避开五港的海上封锁到达岸边,才把狼狈的路易太子接回法国。
越来越多的人倒向国王,其中包括小威廉·马歇尔,他的父亲不顾年事已高,骑着马往各地游行,所到之处人们无不拜倒归降,甚至已经接近伦敦城。王军在各地不断取得胜利,路易留在伦敦的守将因热兰在伦敦无计可施,他也曾经发动三次针对林肯城堡的攻击行动,但是都被当地守将、城堡的世袭继承人尼古拉·德·康韦尔——一位英勇非凡的老太太击退。
另一边,路易在父王腓力那里也讨不来多少支援,因为法国已经承受了越来越多来自教皇的压力,由于针对英国国王——技术上讲,教皇的直接封臣、宣誓参加十字军的战士——发动袭击,路易已经遭到绝罚,腓力只能接受一场速战速决的胜利,如果能一举拿下英格兰,取得事实占领,在慢慢和教皇磨蹭法律问题,所以时间拖得越长,胜利就越渺茫。
路易只带着120名增援的骑士回来,其中还有一些人在英格兰有封地,士气更加低落。路易回到多佛,休伯特·德·伯勒仍然坚守城堡,这里已经牵扯了路易太多的精力,他不得不与休伯特签下和约,放弃围城。现在他必须考虑防守,他的数座城堡都受到王军的强力攻击。
在他忙着四处解围的时候,马歇尔决定要发动一场主动的攻击,目标是解救林肯城堡,那位令人敬畏的老太太尼古拉从二月到五月一直都在阻挡法军和男爵们的进攻,再不救援实在有失骑士风范。马歇尔亲自领军,切斯特伯爵布兰德维尔和温切斯特主教彼得·德·罗切一并出发,圭罗主教给士兵们作了战前布道和祝福,大军开拔直扑林肯城堡。这一战杀得法军和男爵们叫苦连天,在战场上被杀的倒是不多,而在逃回伦敦的路上遭到沿途民军疯狂伏击,杀伤无数,反叛男爵的首领罗伯特·菲茨-沃尔特以及萨尔·德·昆西等人被俘。
王军控制的地区越来越多,逐渐向伦敦逼近,现在多佛已经完全被英格兰人控制,法军的增援部队只能绕道走泰晤士河进入伦敦。8月23日,圣巴多罗买节,法军的增援舰队驶入泰晤士河,英军统帅休伯特·德·伯勒命令放过法军,然后从后方攻击,一场激战后,又将法军杀得大败,法军统帅尤斯塔斯被斩首。此战之后,英军完全控制了海面,法军的援军和补给无法进入,从战略形态看,路易已经失败。
路易久经沙场,很清楚形势如何,现在他必须回到谈判桌前。双方很快在伦敦城下达成一致,9月11日签署了正式协议。路易交出在英格兰占领的所有城堡和土地,解除英格兰人的效忠誓约,与盟友断绝往来;亨利国王承诺不对反叛者施加惩罚,伦敦城保留原来的特权,向路易支付10000马克作为补偿。几天以后,路易和他的法国追随者光着脚、穿着罪人的白袍向教皇特使认错,圭罗解除了绝罚,然后路易一行从多佛坐船回法国。
不过,看起来红衣主教的火气不小,坚决不肯宽恕依附路易的神职人员,首犯就是朗顿大主教的弟弟西蒙·朗顿,路易入侵时担任他的文秘署长,算是个“英奸”,遭到流放的处罚,然后圭罗在全国各地审理曾经变节的教士,一个都不肯放过。
英格兰总算可以喘一口气,安静下来了。亨利国王保守了自己的承诺,并未处罚反叛的男爵,不过罗伯特·菲茨-沃尔特和萨尔·德·昆西这样的叛军首领,不太好意思再呆在英格兰,便出发参加十字军去了,王军方面的领袖之一切斯特伯爵兰道夫·布兰维尔德与他们并肩作战。和解的措施还包括婚姻,反叛男爵的支持者之一,约翰国王的前妻格罗切斯特的伊莎贝拉,再嫁王党方面的大将休伯特·德·伯勒,休伯特因此取得埃塞克斯伯爵位——不知日后亨利·都铎以婚姻结束玫瑰战争的时候,是不是也曾夜读春秋,悟出这个和亲的道理来。
1217年11月6日,马歇尔主持再次重新发布了大宪章,至此针对约翰国王的反叛和外敌入侵终于结束。
骑士之花
现在,十岁的亨利三世基本上坐稳了江山,威廉·马歇尔居功至伟。这位历经亨利二世、理查德一世、约翰和亨利三世四朝的老臣将骑士的忠诚执行到底,没有任何瑕疵:他曾经跟随亨利二世打下江山,国王临终时陪伴在他身边;他经历了理查德统帅十字军出征期间郎香主教的严酷统治,支持约翰反对郎香;在约翰众叛亲离的时候,也只有他鞍前马后尽力调停,在兰尼米德与男爵们交涉;辅佐年幼的亨利三世,平定男爵们的叛乱、驱逐法国入侵者,他的儿子却站在男爵们一边,而老威廉没有丝毫的私心。
马歇尔年轻时是个无敌骑士,与人必武从未有过败绩,他的道德行为也符合骑士风尚的一切要求,忠诚、勇敢。在担任摄政、安定英格兰局面的过程中,所依靠的并不是什么用于创新的政治才能,而只是一颗忠诚和坚定的心,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王党、反叛男爵、外来雇佣军、法国入侵者诸多力量间尽力调和、稳定住混乱的政局。
通过1216、1217两次重签大宪章,马歇尔达成了和解,在很多情况下,这样的和解比战场上的胜利更需要胆略和气度。马歇尔用自己的骑士精神搭起了宪政的平台,诚实、无私、包容、信守承诺、尊重法律,这些品格不是政治领导人的决策、法学家的技术能够取代的。基督说人若不回转变成小孩子的样式,断不得进天国,而如果缺乏纯全和良善的内心,也难以达成一种优良的宪政,因为这不完全是一个制度问题,而且还是一个道德问题。
1217年的大宪章,取消了前一年危难之际权宜的暂缓实施规定,增加了两条新的条款,并且包含了最重要的限制王权滥用的条文。1217年重签的大宪章,基本上就已经构成定稿的文本,今后若干次重签都没有对条文再作实质性的修改。随同大宪章发布的,还有一份《森林宪章》,长久以来皇家森林给当地人民造成了很大的负担,而国王们从来都不愿意放弃或限制打猎的娱乐活动,在这部宪章里对王室的权利作了很大的限制。这两份文件加盖摄政和教皇代表的印鉴,向全国发布。而教皇霍诺留三世则不像他的前任英诺森那样握着圣彼得的钥匙,把它当成开启一切世俗权力宝箱的万能法门,霍诺留欣然地接受英格兰的自行和解,他的特使圭罗一直积极地与马歇尔通力合作,尽管有时候也难免某些私利。
原来大宪章执行委员会的二十五名男爵各奔东西,任凭命运带向四方:杰弗里·曼德维尔和尤斯塔斯·德·维希先于约翰去世;克莱尔伯爵理查德死于1218年;萨尔·德·昆西参加十字军,1219年死于埃及;海尔福德伯爵亨利·德·伯亨和诺福克伯爵罗杰·比格德死于1220年;罗伯特·德·维尔死于1221年;威廉·德·莫布雷死于1222年;罗伯特·菲茨-沃尔特此后再无叛乱之心,参加十字军后回到英格兰,死于1235年;阿尔比尼的威廉死于1236年;吉尔伯特·德·克莱尔1218年继承赫特福德伯爵位、1226年继格罗切斯特伯爵位,死于1230年,他的儿子延续祖上传统,参加了西蒙·德·孟福尔领导的反叛行动;休·比格德继承父亲的爵位,死于1225年;约翰·德·雷希1232年获得林肯伯爵位,1240年去世;理查德·德·蒙费奇后来担任森林区政法官,这些人之中只有他在男爵战争时仍然在世;只有小威廉·马歇尔和奥美尔伯爵威廉日后还在政坛上活动,其他人都逐渐远离宫廷。
现在亨利三世倚重的人,除了马歇尔之外,还有当年被约翰国王提名担任坎特伯雷大主教的沃尔特·格雷,此后他在约克大主教的岗位上任职四十年,备受尊敬;休伯特·德·伯勒担任政法官,他已经证明了自己的忠诚和军事才能,此后他还会证明自己在政府事务方面同样具备能力;温切斯特主教彼得·德·罗切,当年约翰的左膀右臂,因此名声不佳,但是能力出众,在平叛过程中同样忠实可靠;教皇特使圭罗,他是个严肃虔敬的人,但不以太上皇的身份自居,处处与王室政府合作,他的继任者潘杜夫,是英诺森的亲信、英格兰的老朋友。五月,斯蒂芬·朗顿从罗马回归,立刻归入支持国王的行列。
局面稍微安定后,马歇尔继续四处奔走,执行大宪章的补充规定,安排各地封臣行效忠礼,有功之臣也需要安抚。另外,经过约翰的大手大脚和叛乱加外敌的折腾,国库也已经异常空虚,以至于无力举办圣诞节的派对,马歇尔要竭力筹款,又要防止心怀诡诈的人趁君主年幼从中渔利。他所做的最后一件事,是促成咨议会发布一项规定,禁止在国王成年以前加盖御玺确认授予任何人终身年金。
1219年5月14日,老威廉·马歇尔去世,按圣殿骑士的礼仪披挂停当,葬于伦敦,举国哀痛,悼念这位国家的柱石,忠勇的骑士之花。
我要成年
德高望重的马歇尔死后,按照他本人的遗命,不可再有大权独揽的摄政,而实际上,由于切斯特伯爵兰道夫·布兰德维尔外出参加十字军,国内也已经没有可以凭一己之力控制局面的人物。主持政局的是教皇特使潘杜夫,温切斯特主教彼得·德·罗切,休伯特·德·伯勒,以及重返英格兰的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朗顿。彼得和休伯特、潘杜夫和朗顿之间,形成了一种微妙的平衡。
鉴于当年形势急迫,亨利三世的加冕礼相当简陋,以至于教皇都觉得有些亏欠,因此促成了英格兰国王的第二次加冕仪式。1220年5月17日,亨利在威斯敏斯特修道院按传统方式加冕,谦逊的潘杜夫主动将仪式的主持权交给大主教朗顿,在一片祥和的气氛中,亨利三世戴上了圣埃德蒙的王冠。7月7日,朗顿在坎特伯雷主持仪式,接纳圣多马的遗骨作为大教堂的镇殿圣物,潘杜夫再次让出主持权。
不过,这种表面的团结,或者是精妙的平衡,极其容易打破,突破口在于人的性格。彼得·德·罗切实在不是一位安于教堂生活的虔敬派,他更习惯林肯城堡战役中的沙场搏杀,当年他担任政法官的时候,休伯特·德·伯勒不过是约翰的侍卫长,一介匹夫而已,因此眼见休伯特节节高升,彼得主教心中的不忿越来越强烈。另一边,大主教朗顿并无坏心,但是此人异常倔强,不是搞统战工作的料,面对潘杜夫恭谦的容让,不晓得礼尚往来,一来二去,潘杜夫也被惹急了,一状告到罗马去。如此一来,掌握大权的四大高手互相攻击,乱作一团,年幼的国王也无法调停。
朗顿一看形势不妙,先一步亲自赶到罗马,霍诺留三世与他的前任英诺森三世存在巨大的反差,就是这位教皇宅心仁厚,巴不得天下太平一团和气,因此耳根极软,有谁告诉他说是为了和平之目的,他都会答应。朗顿几起几落,搞关系也不是一天两天了,很快搞定教皇,让他答应潘杜夫之后,不再向英格兰派遣教皇特使。1221年潘杜夫离开英格兰,教皇果然没有再派特使。彼得主教看在宫廷斗不过休伯特,在教会又被朗顿压着一头,恰逢十字军攻克萨拉森人在埃及的重镇阿米塔,便欣然接受阿米塔大主教的任命,离开英格兰兴冲冲地上任。不想走到半路,萨拉森人已经反攻倒算,驱逐了十字军、重夺阿米塔,彼得主教无奈地中途变道,暂且转向西班牙,去康波斯特拉朝圣了。
英格兰国内的权力,基本上落到了休伯特的手中。马歇尔的工作,是恢复了英格兰的政府秩序,而休伯特,则需要巩固这种秩序,同时处理趁乱跑进来的外国人,这项任务也并不容易。
首先,奥美尔的威廉大概是看国王年幼好欺负,继续骄横跋扈地做他的男爵,四处抢掠,不把王室官员放在眼里,甚至把一名前去调查他的巡回法官抓起来关在城堡监狱里。休伯特集结力量对付威廉,首先请大主教对他处以绝罚,震慑他的士气,其次,就是要动武了。威廉的运气也不太好,切斯特伯爵刚刚从十字军的征途归来,手里的长枪还冒着热气,又急于向国王表示一下忠心,自然首先出阵对付威廉,威廉看情况不好,马上屈膝认错。
1223年4月,教皇霍诺留三世发布一项谕令,认为尽管亨利三世尚未成年,但是已经可以亲政。但休伯特可能觉得自己的任务尚未完成,国王亲政太过危险,而且自己的实力也已经足够强大,可以略略抵抗一下教皇。切斯特伯爵兰道夫、奥美尔的威廉以及约翰引进来的雇佣兵首领法尔科结成联盟反对休伯特,一直闹到国王面前要求放逐政法官。亨利三世非常为难,一方面他还没有准备好亲政,如果驱逐休伯特,未必拿得住眼前这三位老兄,相比之下还是休伯特忠实可靠一点。在这个当口大主教朗顿再次出面调停,大家稍稍安分一些。
不过,法尔科的冒险家本性很快发作,公然向休伯特挑战,不过,由于他在英国占有了许多土地,手里又掌握了军队,估计迟早也要处理他。亨利国王御驾亲征,休伯特一起上阵,围攻贝德福城堡,猛攻数月后,击穿四道防线,迫使守将法尔科的弟弟威廉投降。法尔科则被流放,不得返回英国。法尔科倒台后,由于叛乱而引进英格兰的外国人势力也逐渐式微。
同一年,金雀花王朝的敌人法国国王腓力二世驾崩,太子路易即位,是为路易八世,他对英格兰的敌意并不比他的父亲差,并且一直对当年灰溜溜地退出英格兰耿耿于怀。因此,他的目标自然对准了英国在大陆上最后的领地普瓦图,整个1224年,亨利三世听到最多的报告就是路易在积极备战,计划进攻普瓦图。怎么办?自然应该筹款筹粮,备战备荒,可是这钱呢——
还是太上皇
尽管没有二十五名男爵的执行委员会,大宪章还是一位太上皇,而且是一位两眼放光的财迷太上皇,亨利三世想要弄钱,先得问问看。
我们先来看看亨利三世即位以后已经收过的钱:1218年,为了打仗,收了一次盾牌钱;1220年国王再次加冕,每个骑士领收了两先令的犁头钱(carucage);1221年为了对付威廉·奥美尔,每个骑士领收了十先令盾牌钱;1223年征讨威尔士的卢埃林,收了两马克;围攻法尔科的贝德福城堡,又收了两马克;另外,1219年全体神职人员、1223年全体人民各为十字军捐款一次。
以上所有加起来,未必能支持一次对法国的远征,尤其是在国内局面刚刚稳定、百废待兴的时候,遽然征税实在困难不小。亨利又不愿意就这样把先祖留下的家产败光了,他老爸已然以“失地”为名号载入史册,他自己当然也不想同样下场。国王和休伯特商议再三,决定挑一个大家都高兴的好日子伸手要钱,那就莫过于普天同庆的圣诞节了。
1224年,在国王的圣诞晚会上,政法官休伯特·德·伯勒正式提出:各位,法国人又要打过来了,我们即使不进攻,也总要尽力守住疆土,可是打仗总要有钱,兄弟我最近手头拮据,大家看着国王的面子,又是圣诞节,再怎么也得给基督一个面子,如何?
在场的宾客面面相觑,今天国王的圣诞晚会还兼有筹款功能,怎么办?内中有人反应机敏,当场回答说:既然国王开口,好说好说,麻烦您和国王再把大宪章重新签一签,省得时间长有人记不清条款了。
实际上,1217年重签大宪章后,1218和1223年,国王又两次进行了重新确认,但未对条款作任何改动,这次为了对付法国鬼子,又要再来一遍了。
1225年,亨利三世重签大宪章,条款只是对1217年的版本作了一些轻微的改动,休伯特、各位大主教主教和贵族们都来签字,多少是因为教皇已经宣布国王可以亲政,大家都希望将来可以对国王有约束力。这个大宪章倒是一笔不错的生意,为此,全国上下教俗两界所有人,上缴动产的十五分之一。事先规定好财产评估方法,在本地找十二名忠实可靠的人来共同确定,然后上缴国库。经过一番折腾,这份新版文件换回86758马克又2便士,算是一笔巨款了。另外,国王从大主教主教那里借了好些钱,又把犹太人一个个倒提起来摇上几摇,榨出许多油水来,总算心里有底了。
先例的力量
大宪章自从发布以来,所执行的最重大的实践无非是废止和重新发布。或许我们可以从事后的行为推测约翰和男爵们心怀诚意的多少,但是,如果从更大的全景来看,在兰尼米德的双方心里都没有底。男爵们缺乏明确的战略意图,连他们自己都未必相信可以真的运作一个二十五人的委员会,天天骑在国王头上作威作福,即便罗伯特·菲茨-沃尔特这样想,像威廉·阿尔比尼那样心怀忠义的人也不会给予长久的支持。而约翰国王,最擅长的事情就是背约,当时形势窘迫,实在不签也不行,也许事后国王本来是愿意实施大宪章的,但是就双方的关系而言,显然无法在这样一份文件上达成信任。
大宪章在签署的时候,它的命运极其难料,如果没有进一步的发展和巩固,日后只能是一卷存档的羊皮纸。威廉·马歇尔的工作主要在于巩固形势、稳定国家政局,他需要团结所有可以团结的力量,对他而言,重新签署大宪章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他是一位中世纪传统骑士的代表,脑子里除了忠勇以外不会有太多空间留给什么自由、人权、甚至是议会之类的概念。
贵族们仍然是担心的,首先,签署大宪章的约翰王已经去世,而亨利三世尚未成年,1216、1217年的两次确认,所加盖的都是摄政威廉·马歇尔和教皇特使的印玺;其次,如果没有二十五人的男爵委员会,事实上这种对国王构成羞辱的措施本来也很难长久,如何保证大宪章的实施。因此1223年教皇霍诺留三世宣布亨利可以亲政之后,1224年年初,贵族们曾经请求亨利三世亲自重签大宪章,目的就是要解除这种担忧。
1225年亨利三世重新发布大宪章,虽然在内容上没有什么修改,但是却是一种明确的表示,国王承认贵族们的权利,同时,整个形势以及历史境遇构成了一个价值巨大的先例——国王需要钱,于是找贵族们商量,贵族们要国王作个书面保证,国王就做了。这个先例意味着,大宪章开始以一种具有实践效力的法律的面目进入我们的视野,尽管这个面目还很模糊不清,也许当时在场的所有人都还没有意识到这意味着什么,不过,先例往往就是以一种潜入的方式进入人们的生活和历史之中。
亨利三世亲政以后,并未表现出忠诚守信的皇家风范,倒是颇有些乃父遗风,他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曲解马歇尔当年为了保护他的利益所作的“国王成年之前不得授予永久年金”的规定,命令在他成年之前所颁发的所有确认权利的特许状、令状、书契等一切文件都要重签,这一重签搜刮来了十万英镑。1237年国王再次陷入财政危机,为了征收一笔贡金,再次向贵族们协商,重新承诺进行改革、保护臣民的权利等。可能也是在此时,国王发布了一份“小宪章”,再次重申大宪章的主要内容,确认此前所发布文件的效力。
贵族们的心里又要开始打鼓了。就在这个时候,出现了一位年轻的外国人,莱切斯特伯爵六世、国王的亲妹夫,西蒙·德·孟福尔,看起来是一个精力充沛的冒险家,似乎很有一点当年诺曼人的风格。
亨利三世的统治并不顺利,大陆上最后的领地普瓦图在经历了折磨人的挣扎后终于沦陷,而由于太后和王后的法国背景,宫廷里充满了外国人和法国情调,这一切都让英国贵族不爽。另外,教皇视英格兰为自动提款机,只要输入一个数字,就可以拿到现钱,对此亨利一直表现得非常顺从。1255年教皇英诺森四世要把西西里王国送给亨利的次子埃德蒙,这并不是一笔好买卖,因为王国实际掌握在霍亨斯陶芬王室手中,教皇已经屡次进攻失败,接受这片土地无非是要替教皇远征,最大的问题,又是钱。国王和男爵们争吵到1264年,形势越来越紧张,终于爆发了“第二次男爵战争”(针对约翰的算是第一次),男爵方面的首领就是他的妹夫西蒙·德·孟福尔。
历史又重复了,男爵们因为国王大肆搜刮从事国外军事行动,再一次反叛。孟福尔召集议会,每郡需派两名骑士参加,此举已经足以使他载入史册了。尽管男爵们最终失败,孟福尔兵败被杀,但是亨利三世的太子爱德华已经表现出了足够的明君风度,日后他将被称为“英格兰的查士丁尼”,也是英国议会制度的奠基人,1297年爱德华国王再次重签了大宪章。
由此以后,各代君主无不奉大宪章为圭臬,这份中世纪的文件才得以不断传承,一方面作为具有实效的法律,另一方面作为自由与权利的象征。我们不可能把功劳归之于兰尼米德的各位男爵,甚至无法将之归于任何人,因为这不是一个人类创造法律的过程,而是一种宪政秩序自由生长的过程。当我们回头观察的时候,会发现这一路走来艰险异常,似乎在任何一个地方走错一步就会导致全盘失败,但是,它毕竟一路走来了,也许这就是历史,无法假设,还是诗人说得好:这片土地被自由女神选中,凭着一个又一个先例,自由慢慢扩展到下层。
终于在搜英国著名的城堡历史时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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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罗切斯特城堡是英国最古老的城堡之一,据记载,始建于1086年,由法国诺曼第征服者建造。由“征服者威廉”的建筑师冈多夫主教于1080年左右主持修建的罗切斯特城堡中,曾发生许许多多的战争、对立、冲突和围困。
1215年10月,140名骑士以及一定数量的步兵和弓箭手在米德威河边的罗切斯特城(Rochester-upon-Medway)这个巨大的正方形堡垒举起叛旗反对约翰国王,并将城堡作为据点。国王亲率大军讨伐,国王军队在城外安营扎寨,围困叛军据点罗切斯特城堡两个月,史书称这是英格兰中世纪战争史上最著名的围困之一。
两个星期后,国王命令邻近的坎特伯雷“日夜不停地”制造“尽可能多的铁镐。”六个星期以后,挖掘进展到了预定的地点,约翰命令首席政法官胡伯特.德.布尔“日夜不停地给我们送来四十头最不适合食用的最肥的猪,以便在塔楼底下引火。”这些猪的猪油产生了足够的火焰来摧毁地道里的木头,使得堡垒的围墙的一大块塌陷了下来。叛军支持不住,终于投降。
大宪章(拉丁文Magna Carter, 英文Great Charter)是英国于1215年订立的宪法,用来限制英国国王(主要是当时的约翰)的绝对权力。订立大宪章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教皇、英王约翰及封建贵族对皇室权力出现不同的意见。大宪章要求皇室放弃部分权力,及尊重司法过程,王权受法律的限制。大宪章是英国建立宪法政治长远历史过程的开始。
历史
诺曼人于1066年开始入侵英格兰,在诺曼人成为英国的国王后,于十一及十二世纪逐渐强大。他们建立的集权政府,加上本地盎格鲁—撒克逊人原来的统治方法,还有盎格鲁人和诺曼人在诺曼底所拥有的土地,使英国国王在1199年成为欧洲最有权力国王。当英王约翰在十三世纪初即位之后,一连串的事件却令英格兰的封建贵族起来反抗他,并要求限制绝对的王权。当时英王约翰受到的压力来自三个方面:首先是他夺得王位的手法遭人非议,前任英王狮心王理察在1199年死后,出现两名继承人。约翰将他的对手,亦即他的侄子不列颠尼亚瑟囚禁,之后亚瑟便失去音讯。很多人认为约翰是将他的亲人暗杀以取得王位;第二当时法国国王占领了英国在诺曼底大部份的土地。英国的贵族要求国王取回失去的领土,约翰即在1214年发动对法国作战,却遭逢大败。此外,约翰与教皇就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出现争执,于是教庭向英格兰施以绝罚,约翰被迫于1213年向教皇屈服。
1215年6月10日,英格兰的封建贵族在伦敦聚集,挟持英格兰国王约翰。约翰被迫赞成贵族提出的“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同年6月15日,约翰在兰尼美德(RunnyMede)为法案盖上皇室的盖章。而贵族则在6月19日重申对约翰效忠。最后皇室秘书将国王与贵族间的协议正式登录,即成为最初的大宪章,并将副本抄送至各地,由指定的皇室官员及主教保存。
1215年的大宪章中最为重要的条文是第六十一条,即所谓“安全法”。根据该条的规定,由二十五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有权随时召开会议,具有否决国王命令的权力;并且可以使用武力,占据国王的城堡和财产。这种权力是出自中古时期的一种法律程序,但加之于国王却是史无前例。
英王约翰自始即无接受大宪章约束的诚意,他是在武力之下才被迫在文件上签署,特别是第六十一条几乎褫夺了国王所有的权力。就在贵族离开伦敦各自返回封地之后,约翰立即宣布废弃大宪章,教皇英诺森三世亦训斥大宪章为“以武力及恐惧,强加于国王的无耻条款”,教皇否定了任何贵族对权力的要求,称这样做破坏了国王的尊严。随后英国即陷入内战。
约翰在1216年10月18日,当内战正酣时病死,九岁的亨利三世即位,皇室人员希望年幼的新王会为贵族所接受。新王即位后,战事终结。10月12日,皇室大臣以亨利的名义再发出大宪章,但当中部分条款,包括第六十一条都被删去。之后于1217年和1225年,亨利三世都曾再次发布大宪章。1225年的一次由十八岁的亨利亲自发出,并删除至只有三十七条。
亨利三世统治五十六年后,在1272年逝世。他逝世时,大宪章已成为既定的英国法律,日后的国王亦难以像约翰一样将它完全推翻。亨利三世的儿子,爱德华一世在1297年10月12日发布最后一次修订的大宪章,作为“肯定法案”的一部分。
1215年的大宪章
1215年的大宪章确立了一些英国平民享有的政治权利与自由,亦保障了教会不受国王的控制。同时它亦改革了法律和司法,和限制了国王及皇室官员的行为。宪章内大部分的内容是从亨利一世时所颁布的自由宪章(Charter of Liberties)抄写过来。自由宪章是亨利一世1100年加冕时颁布,它限制了国王对如何对待教会及贵族,基本上给予了教会及贵族一定的权利。
最初的大宪章有六十三条条款,当中大部分是针对十三世纪当时的状况而订,例如限制皇室狩猎范围等等。而当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是第三十九条,由它衍生了人身保护的概念:除非经过由普通法官进行的法律审判,或是根据法律行事;否则任何自由的人,不应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夺去财产、被放逐或被杀害。根据这个条文的规定,国王若要审判任何一个人,只能依据法律;而不能以他的私人喜好来进行。王权因而受到了限制,开始了迈向君主立宪的第一步。
影响
虽然第一次发布的大宪章只维持了数星期,但是约翰死后的多次重新发布,使它成为了永久的法律;大宪章亦成为了日后英国宪法的基石。之后亨利三世及他的继承人曾多次避开破坏大宪章的规定,然事实上中世纪英国皇室的皇权在大宪章之下,仍然是有增无减。不过,中世纪时期的英国国王亦曾三十次重新发布大宪章,证明国王始终不能忽视它的存在,至少大宪章的存在成功确立了一项国王亦必须遵从的原则: 君主受到法律的限制。
到了十七世纪,随着国王与国会之间争执的增加,大宪章的作用亦变得更为重要。根据宪章的内容多次修订而成的法律,保障更多的权利和涵盖更多的人民,最后演化成现代的君主立宪。虽然只有开始的数句、中间三条条文以及结束语仍然有效,其余三十四条都已被废除,1297年发布的大宪章至今仍是英国法律的一部分。今天,大宪章的实际法律效用已很微小,只在司法过程中偶尔被控辩双方和法官引用。但不少日后编成的政府宪法,包括美国宪法,都是起源自大宪章。以前每次英王发布大宪章,都会抄送多份到各地,这些抄本部分被带到北美殖民地,保存至今。
1215年约翰签署的第一份大宪章并未被保存下来,只有四份同时期的抄本现仍分别存放在英国的国家图书馆、林肯大教堂和萨士巴利大教堂,另外还有13份1297年以前的大宪章现也仍被保存。1952年,澳洲政府以12,500英镑购得一份1297年的大宪章,放在首都坎培拉的国会展览,美国富商佩里(Ross Perot)亦于1984年购得一份1297年的大宪章,现放在首都华盛顿国家资料馆,与独立宣言及美国宪法一同展出。《大宪章》在原则上和实质上包含了后来发展起来的议会所具有的征税权,对王国政务放入国民参与权,监督权等因素,以及“国民自由”的观念。后来,随着历史的发展,“国民”的包容度再不断地扩大,但上述隐含的几种权利则逐渐被制度化了。第一,《大宪章》中非经“大委员会”的同意不得征税的条款,成了后人“无代表权不纳税”这一原则的基础。第二,征税要得到本王国一致的同意,就隐含了“国民”有被咨询的权利。第三,即便从当时的角度上看,《大宪章》是贵族之外的一些社会等级也分享到了利益。这些都为半个世纪后平民代表进入议会奠定了基础,也为近代公民意识和公民法权观念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大宪章内容
英国大宪章 1215年
受命于天的英格兰国王兼领爱尔兰宗主,诺曼底与阿奎丹公爵、安茹伯爵约翰,谨向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男爵,法官,森林宫,执行吏,典狱官,差人,及其管家吏与忠颇的人民致候。由于可敬的神父们,坎特伯里大主教,英格兰大主教兼圣罗马教会红衣主教斯提芬;杜伯林大主教亨利 ……暨培姆布卢克大司仪伯爵威廉;索斯伯利伯爵威廉……等贵族,及其他忠顺臣民谏议,使余等知道,为了余等自身以及余等之先人与后代灵魂的安全,同时也为了圣教会的昌盛和王国的兴隆,上帝的意旨使余等承认下列诸端,并昭告全国:
(1) 首先,余等及余等之后嗣坚决应许上帝,根据本宪章,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关于英格兰教会所视为最重要与最必需之自由选举,在余等与诸男爵发生不睦之前曾自动地或按照己意用特许状所颁赐者,一一同时经余等请得教王英诺森三世所同意者一一余等及余等之世代子孙当永以善意遵守。此外,余等及余等之子孙后代,同时亦以下面附列之各项自由给予余等王国内一切自由人民,并允许严行遵守,永矢勿渝。
(2) 任何伯爵或男爵,或因军役而自余等直接领有采地之人身故时,如有已达成年之继承者,于按照旧时数额缴纳承继税后,即可享有其遗产。计伯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后,即可享受伯爵全部遗产;另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后,即可事受男爵全部遗产;武士继承人于最多缴纳一百先令后,即可享受全部武士封地。其他均应按照采地旧有习惯,应少交者须少交。
(3)上述诸人之继承人如未达成年,须受监护者,应于成年后以其遗产交付之,不得收取任何继承税或产业转移税。
(4) 凡经管前款所述未达成年之继承人之土地者,除自该项土地上收取适当数量之产品,及按照习惯应行征取之赋税与力役外,不得多有需索以免耗费人力与物力。如余等以该项土地之监护权委托执行吏或其他人等,侮对其收益向余等负责,而其人使所保管之财产遭受浪费与损毁时,余等将处此人以罚金,并将该项土地转交该采地中合法与端正之人士二人,傅对该项收益能向余等或余等所指定之人负责。如余等将该项土地之监护权赐予或售予任何人,而其人使土地遭受浪费与损毁时,即须丧失监护权,并将此项土地交由该采地中之合法与端正人士二人,按照前述条件向余等负责。
(5)此外,监护人在经管土地期间,应自该项土地之收益中拨出专款为房屋、园地、鱼塘、沼、磨坊及其他附属物修缮费用,停能井井有继承人达成年时,即应按照耕耘时之需要,就该土地收益所许可之范围内置备犁、锄与其他农附于其全部土地内归还之。
(6) 继承人得在不贬抑其身份之条件下结婚,但在订婚前应向其本人之血属亲族通告。
(7) 寡妇于其夫身故后,应不受任何留难而即获得其嫁资与遗产。寡妇之嫁盔、嫁资、及其得之遗产与其逝世前为二人共同保有之物品,俱付任何代价。〔自愿改嫁〕之寡妇得于其夫身故居留夫宅四十日,在此期间其嫁查应交还之。
(8) 寡妇之自愿孀居者,不得强迫其改嫁,寡妇本人,如执有余等之土地时,应提供保证,得余等同意前不改嫁。执有其他领主之土地者,应获得其他领主同意。
(9) 凡债务人之动产足以抵偿其债务时,无论余等或余等之执行吏,均不得强取收入以抵偿债务。如负债人之财产足以抵偿其债务,即不得使该项债务之担保人受扣押动产之处分。但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应即负责清偿。担保人如愿意时,可扣押债务人之土地与收入,直至后者偿还其前所代偿之债务时为止。惟该债务人能证明其所清偿已超过保人担保之额者,不在此限。
(10) 任何向犹太人借债者,不论其数额多少,如在未清偿前身故,此项债款在负责清偿之继承人未达成年之前不得负有利息,如此项债务落入余等之手,则余等除契据上载明之动产以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物品。
(11) 欠付犹太人债务者亡故时,其妻仍应获得其嫁资,不负偿债之责。亡故者如有未成年之子女时,应按亡者遗产之性质,留备彼等之教养费,剩余数额,除扣还领主应得之报效外始可作为清偿债务之用。关于犹太人以外之债务,同样依此规定处理。
(12) 除下列三项税金外,设无全国公意许可,将不征收任何免役税与贡金。即赎回余等身体时之赎金〔指被俘时〕。策封余等之长子为武士时之费用。余等之长女出嫁时之费用一一但以一次为限。且为此三项目的征收之贡金亦务求适当。关于伦敦城之贡金,按同样规定办理。
(13) 伦敦城,无论水上或陆上,俱应享有其旧有之自由与自由习惯。其他城市、州、市镇、港口,余等亦承认或赐予彼等以保有自由与自由习惯之权。
(14) 凡在上述征收范围之外,余等如欲征收贡金与免役税,应用加盖印信之诏书致送各大主教、住持、伯爵与男爵指明时间与地点召集会议,以期获得全国公意。此项诏书之送达,至少应在开会以前四十日。此外,余等仍应通过执行吏与管家吏普遍召集凡直接领有余等之土地者。召集之缘由应于诏书内载明。召集之后,前项事件应在指定日期依出席者之公意进行,不以缺席人数阻延之。
(15) 自此以往,除为赎还其本人之身体,策封其长子为武士,与一度出嫁其长子以外,余等不得准许任何人向其自由人征取贡金。而为上述目的所征收之贡金数额亦务求合乎情理。
(16)不得强迫执有武士采地,或其他自由保有地之人,服额外之役。
(17) 一般诉讼应在一定地方审间,无需追随国王法庭请求处理。
(18) 凡关于强占土地,收回遗产及最后控诉等案件,应不在该案件所发生之州以外之地区审理。其方法如下:由余等自己,或余等不在国内时,由余等之大法官,指定法官二人,每年四次分赴各州郡,会同该州郡所推选之武士四人,在指定之日期,于该州郡法庭所在地审理之。
(19)州郡法庭开庭之日,如上述案件未能审理,则应就当日出庭之武士与自由锢农中酌留适当人数,停能按照事件性质之轻重作出合宜裁决。
(20) 自由人犯轻罪者,应按犯罪之程度科以罚金;重罪者应按其犯罪之大小没收其土地,与居室以外之财产于商人适用同样规定,但不得没收其货物。凡余等所辖之农奴犯罪时,亦应同样科以罚金,但不得没收其农具。上述罚金,须凭邻居正直之:人宣誓证明,始得科罚。
(21)伯爵与男爵,非经其同级贵族陪审,并按照罪行程度外不得科以罚金。
(22)教士犯罪时,仅能按照处罚上述诸人之方法,就其在俗之财产科以罚金;得按照其教士采地之收益为标准科处罚金。(23) 不得强迫任何市镇与个人修造渡河桥梁,惟向未负有修桥之责者不在此限。(24) 余等之执行吏,巡察吏,检验吏与管家等,均不得受理向余等提出之诉讼。(25) 一切州郡,百人村,小镇市,小区——余等自己之汤沐邑在外——均应按照旧章征收赋税,不得有任何增加。
(26) 凡领受余等之采地者亡故时,执有余等向该亡故者索欠之特许证状之执行吏或管家吏应即依公正人士数人之意见,按照债务数额,将该亡故者之动产加以登记与扣押,使在偿清余等债务之前不得移动。偿清后之剩余,应即交由死者之遗嘱执行人处理。如死者不欠余等之债,则除为其妻子酌留相当部分外,其余一切动产概依亡者所指定之用途处理。
(27) 任何未立遗嘱之自由人亡故时,其所遗动产应依教会之意见,经由其戚友之手分配之,但偿还死者债务之部分应予留出。
(28) 余等之巡察吏或管家吏,除立即支付价款外,不得自任何人之处擅取谷物或其他动产,但依出售者之意志允予延期付款者不在此限。
(29) 武士如愿亲自执行守卫勤务,或因正当理由不能亲自执行,而委托合适之人代为执行时,巡察吏即不得向之强索财物。武士被率领或被派遣出征时,应在军役期内免除其守卫勤务。
(30)任何执行吏或管家吏,不得擅取自由人之车与马作为运输之用,但依照该自由人之意志为之者,不在此限。
(31) 无论余等或余等之管家吏俱不得强取他人木材,以供建筑城堡或其他私用,但依木材所有人之意志为之者不在此限。
(32) 余等留用重罪既决犯之土地不得超过一年零一日,逾期后即应交还该项土地之原有领主。
(33) 自此以后,除海岸线以外,其他在泰晤士河、美得威河及全英格兰各地一切河流上所设之堪坝与鱼梁概须拆除。
(34) 自此以后,不得再行颁布强制转移土地争执案件至国王法庭审讯之敖令,以免自由人丧失其司法权。
(35) 全国应有统一之度、量、衡。酒类,烈性麦酒与谷物之量器,以伦敦夸尔为标准;染色布,土布,锁子甲布之宽度应以织边下之两码为标准;其他衡器亦如量器之规定。
(36) 自此以后发给检验状( 验尸或验伤)时不得索取或给予任何陋规,请求发给时,亦不得拒绝。
(37) 任何人以货币租地法,劳役租地法,或特许享有法保有余等之土地,但同时亦保有其他领主之兵役采地者,余等即不得借口上述诸关系强迫取得其继承人〔未成年者〕及其所保有他人土地之监护权。除该项货币租地、劳役租地与特许享有租地负有军役义务外,余等皆不得主张其监护权。任何人以献纳刀、剑、弓、箭电等而得为余等之小军曹者,余等亦不得对其继承大及其所保有之他人土地主。
(38) 自此以后,凡不能提供忠实可靠之证人与证物时,管家吏不得单凭己意使任何人经受神判法〔水火法〕。
(39) 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40) 余等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之权利与公正裁判。
(41) 除战时与余等敌对之国家之人民外,一切商人,倘能遵照旧时之公正习惯,皆可免除苛捐杂税,安全经由水道与旱道,出入英格兰,或在英格兰全境逗留或耽搁以经营商业。战时,敌国商人在我国者,在余等或余等之大法官获知我国商人在敌国所受之待遇前,应先行扣留,但不得损害彼等之身体与货物。如我国商人之在敌国者安全无恙。敌国商人在我国者亦将安全无恙。
(42) 自此以后,任何对余等效忠之人民,除在战时为国家与公共幸福得暂加限制外,皆可由水道或旱道安全出国或入国。但监犯与被损夺法律保护权之人为例外。关于敌国人民与商人,依前述方法处理。
(43) 领有归属土地——诸如自窝林福德,诺定昂,波罗因•兰开斯忒诸勋爵领有者,或其他归属于余等之男爵领地——之附庸亡故时,其继承人不另缴继承税。余等亦不得令其提供较男爵生前更多之役务,一切应依该采地在男爵手中时为标准。
(44)自此以后,不得以普通传票召唤森林区以外之居民赴森林区法庭审讯。但为森林区案件之被告人,或为森林区案件被告之保人者,不在此限。
(45) 除熟习本国法律而又志愿遵守者外,余等将不任命任何人为法官,巡察吏,执行吏或管家吏。
(46) 一切自英国历朝国王获得特许状创立寺院或握有寺产保管权之男爵〔贵族,应悉仍旧例,在该项寺院无人主持时,负保管之责。
(47) 凡在余等即位后所划出之森林区,及建为防御工事之河岸,皆应立即撤除。
(48) 有关每一州郡之森林,园固,森林官,园固守护人,管家吏及其仆役,河岸及其守护人等之一切陋规恶习,应由各该州郡推选武士十二人,于宣誓后立即驰赴各地详加调查,并于调查后四十日内予以全部彻底草除,务使永不再起,调查情形应先奏知余等,若余等不在国内时则先禀知大法官。
(49)凡英国臣民为表示和好和忠忱所交予余等之人质或其他担保品,概须立即退还。
(50)余等应解除执拉尔之戚及下列诸人( 名略 )及随从彼等来英任执行吏者之职务,并使彼等自此以后,不再在英国担任此项职务。
(51) 君臣复归于好后,余等应将携带马匹与武器来英格兰并危害英国之外国士兵,弩手,仆役及佣兵等立即遣送出境。
(52) 任何人凡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裁决而被余等夺去其土地,城堡,自由或合法权利者,余等应立即归还之。倘有关于此项事件之任何争执发生,应依后列负责保障和平之男爵二十五人之意见裁决之。其有在余等之父亨利王或余等之兄理查王时代,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判决而被夺去之上述各项,现为余等所有,或为他人所有而应由余等负责者,当按照参加十字军者获得展缓债务权利之一般规定办理。但当余等参渴圣地归来后,或因故中止余等之东征时,余等应即公平处理之。惟在余等誓师东征前正在进行诉讼,或由余等之敖令正在审理中者,不也比限。
(53) 关于下列事件亦应依照前条规定处理或展缓处理之:①余等之父亨利王,兄理查王时代所划出之森林,何者应撤除,何者应保留。②余等在他人采地中之监护权(此项监护权系因某人曾自余等领受军役采地,因而使余等享有者)③余等在他人采地中所建立之寺院(该采地之领主声称有管辖权者)。当余等参渴圣地归来后,或因故中止余等之东征时,余等应立即对上述诸项予以公正处理征时,余等应立即对上述诸项予以公正处理。
(54) 凡妇女指控之杀人案件,如死者并非其夫,即不得逮捕或监禁任何人。
(55) 凡余等所科之一切不正当与不合法之罚金与处罚,须一概免除或纠正之,或依照后列保障和平之男爵二十五人之意见,或大多数男爵连同前述之坎特伯里大主教斯提芬,及其所愿与共同商讨此事件者之意见处理之。遇大教主不能出席时,事件应照常进行。但如上述二十五个男爵中有一个或数人与同一事件有关(“大宪章重订译本”作“为同一事件之原告”),则虚于处理此一事件时回避,而代之以其余男爵中所进选之人。
(56) 如余等曾在英格兰或威尔斯,未依其同级贵族之合法裁判,而夺去任何威尔斯贵族之土地,自由或其他物品,应立即归还之。遇有关于此类事件之争执发生时,应交由“边区”贵族处理,凡属英格兰人之产业,按照英格兰法律办理;威尔斯人产业,按照威尔斯法律办理;边区产业则依边区法律办理。威尔斯人对余等及余等之人民应同样行之。
(57) 至关于威尔斯人在余等之父亨利,或余等之兄理查时代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判决而被夺去之物,现在余等手中,或虽不在余等手中而应由余等负责者,余等将按照参加十字军者可展缓债务之一般规定处理。但当余等参渴圣地归来后,或因故中止余等之东征时,余等应即予以公平处理。惟在余等誓师东征前正在进行诉讼,或由余等之教令正在审理中者,不在此限。
(58)余等应立即归还刘埃霖之子及威尔斯人一切人质以及作为和平担保之一切信物与契据。
(59) 关于苏格兰王亚历山大,余等将归还其姊妹,质物,自由与合法权利,一如余等对英格兰诸男爵之所为,但属于其父威廉王敬令中所载,而为余等所保有者,不在此限。此一切当依照在英国宫延中之苏格兰贵族之意见处理。
(60) 余等在上述敖令中所公布之一切习惯与自由,就属于余等之范围而言,应为全国臣民,无论僧俗,一律遵守;就属于诸男爵〔一切贵族〕之范围而言,应为彼等之附庸共同遵守。
(61) 余等之所以作前述诸让步,在欲归荣于上帝致国家于富强,但尤在泯除余等与诸男爵间之意见,使彼等永享太平之福,因此,余等愿再以下列保证赐予之诸男爵得任意从国中推选男爵二十五人,此二十五人应尽力遵守,维护,同时亦使其余人等共同遵守余等所颁赐彼等,并以本宪章所赐予之和平与特权。其方法如下:如余等或余等之法官,管家吏或任何其他臣仆,在任何方面干犯任何人之权利,或破坏任何和平条款而为上述二十五男爵中之四人发觉时,此四人可即至余等之前——如余等不在国内时,则至余等之法官前,一一指出余等之错误,要求余等立即设法改正。自错误指出之四十日内,如余等,或余等不在国内时,余等之法官不愿改正此项错误,则该四人应将此事取决于其余男爵,则此二十五男爵即可联合全国人民,共同使用其权力,以一切方法向余等施以抑制与压力,诸如夺取余等之城堡、土地与财产等等,务使此项错误终能依照彼等之意见改正而后已。但对余等及余等之王后与子女之人身不得加以侵犯,错误一经改正,彼等即应与余等复为群臣如初。国内任何人如欲按上述方法实行,应宣誓服从前述男爵二十五人之命令,并尽其全力与彼等共同向余等施以压力。余等兹特公开允许任何人皆可作上述宣誓,并允许永不阻止任何人宣誓。国内所有人民,纵其依自己之意志,不愿对该二十五男爵宣誓以共同向余等施用压力者,余等亦应以命令令之宣誓。如上述二十五男爵中有任何人死亡,离国或因故不能执行上述职务时,其余男爵应依己意自其他男爵中推选另外之人代之,其宣誓方法与上述诸人同。此外,上述二十五男爵于受托执行任务时,倘在出席讨论中关于某些事件发生争端,或有某些男爵被召请后,不愿或不能出席时,则出席男爵过半数之决定,或宣布之方案,应被视为合法且具有约束力,一如二十五人全体出席所议决者同。上述二十五男爵应宣誓对前列各项竭诚遵守,并尽力使其余之人遵守之,而余等亦不得由自己或通过他人自任何人取得任何物品致使上列诸权利与自由废止或削减。如有此项取得之物,应视同无效与非法,余等自己不得加以利用,亦不得通过任何别人加以利用。
(62) 自斗争开始以来,余等之僧俗臣民与余等之间所发生之一切敌意,愤怒与仇恨,余等已予宽恕并赦有之。
此外,自本朝第十六年复活节起,至和平重建之日止,一切僧俗人民所犯之一切罪过,余等亦已加以宽恕并赦肴之。关于上述各项让步与诺言,余等兹任命坎特伯里大主教斯提芬勋爵,杜柏林大主教亨利勋。
(63)余等即以此敕令欣然而坚决昭告全国:英国教会应享自由,英国臣民及其子孙后代,将如前述,自余等及余等之后嗣在任何事件与任何时期中,永远适当而和平,自由而安静,充分而全然享受上述各项自由,权剂与让与,余等与诺男爵惧已宣誓,将以忠信与善意遵守上述各条款。上列诸人及其他多人当可为证